《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5个解读:“话越短、事越大”!

今天看到国务院在2021年6月10日签发了期待已久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这个让我大唐在反制敌对势力时,拥有了法律依据,并不是说没有立法就没有依据,而是没有法律的时候,决策层级太高,需要高层决策,占用太高的管理成本。而制定法律法规之后,可以分级处理,下放了部分管理权力,这样覆盖面更大,决策效率更高,反制更及时有效!

上国务院网站一看。内容不长,条文也不算复杂,正应了所谓的“话越短、事越大”!把自己的理解写在了下面,请专业人士指正!这个法整体很全面,但是也要当心敌人用虚拟智能体这个手法来恶心我大唐。

一、解读1:首先要理解一下全文中出现8次,也是最高词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啥含义。

我们可以从中国政府网 让(  http://www.gov.cn/guowuyuan/zuzhi.htm )看到非常明确的解释:

im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这下理解了,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毛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对着话筒讲的第一句话里面就有“中央人民政府”。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提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是中国政府的所有各级管理部门,这直接全覆盖了中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这是对敌对势力步下了天罗地网。

下表来自政府网,仅包括国务院的部门,此外,国务院还有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家局

image

我用一张图来结构化展示(网图:不是最新的,也不全):

image

那么国家有哪些体系不是国务院管辖范围的呢?还真有3个体系不是,最高检、最高法和军委,那么这些单位是否不参与反制敌对势力的任务呢?答案是否,我们一会儿看具体法条。

image

 

二、对本法律的其余4个理解就嵌入到条文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解读2: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测

批注Start:

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什么呢?百度百科上面有很长的解释,简单地说就是国家之间相处的一些基本规据,你要是动手动脚、嘴里不干净,那也别指望大家对你客气。这涉及到各个国家,因此难以形成统一法律,因此更多的是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最主要的来自《联合国宪章》,1970年又有《国际法原则宣言》。大体是8条: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批注End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解读3:反制对象是否全覆盖

批注Start:

1、第4和第5条覆盖了敌对人员和组织,但是没有包括国家,这是因为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来保证的,不用在这里写。

2、这两条主要还是落实到人的基本原则,即便是组织也要找到负责人、控制人、创建人、运营人。但是针对人,没有无限扩大,只有直系和配偶。

3、组织可能有嵌套关系,反制也嵌套对待。

4、这里面可能有一个遗漏,就是人工智能机器人,这个可能被敌人钻空子,要尽快研究考虑。

批注End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解读4:反制手段是开环的

批注Start:

1、第6条和第5条有个很大差别:本条有个“其他必要措施”,不是闭环的。因为敌对势力没底线,没法穷尽其手段,反制也是要开环方式

2、反制限于境内,境外咱们也未必管得着。

批注End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解读5:国家机器之间的协同

批注Start:

1、这一条覆盖了国务院之外的其他3个体系,军委在必要的时候,当然可以动用军事力量。

2、其他体系制定的规定当然可以用于反制敌对势力。

批注End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http://www.gov.cn/xinwen/2021-06/11/content_5616935.htm

2、国务院组织机构(最新):http://www.gov.cn/guowuyuan/zuzhi.htm

3、现行中央机构的组织架构示意(2016):http://blog.sciyard.com/Web/ShowAllArticle.aspx?userid=61006&id=9611

4、国际法基本原则: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9%99%85%E6%B3%95%E5%9F%BA%E6%9C%AC%E5%8E%9F%E5%88%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5个解读:“话越短、事越大”!》有2个想法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